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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类
(一)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高校毕业生档案可转至兵团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收档案管理费。
(二)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常住地兵团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
(三)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资料:毕业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2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就业失业登记表》1份。
2.申请地点:兵团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已就业和参加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由就业单位或见习单位统一到兵团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四)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到兵团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求职的大学生均可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填写求职登记表,进行免费求职登记,接受免费的职业指导。
登录人社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服务平台”进行个人职业能力测评、岗位匹配和职业介绍;也可登录兵团人事人才网了解企业招工信息,投递个人简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兵团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经兵团人社部门认定的兵、师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政府给予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申请就业见习需具备的条件。
(一)在兵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且有就业见习和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年度内在校高校毕业生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未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也可以先申请就业见习,待与见习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后,由见习单位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校验,完善相关信息后视同直接登记。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就业见习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内在校高校毕业生: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二)离校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同上)。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
就业见习期间的待遇
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由当地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见习单位提供。
见习期间各师市从就业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政府所提供的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与本单位所提供的生活补贴一并按月发放给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获得就业见习岗位信息途径
有意参加见习的人员,可以到兵团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查询见习岗位信息,或登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对见习期满人员的政策
见习期满后,兵团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兵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就业援助金
就业援助金主要用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自主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求职创业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原则为“先缴后补”。
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保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原则为“先缴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