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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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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回期刊以外第三方机构开具发票金额的通知

日期:2016-12-14

各学院、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根据七部委联合发文《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中关于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文件精神,自查发现,201611日至今,存在持期刊以外第三方机构开具的发票(例如润色费、翻译费、修改费等)报销的情况。报销过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请务必于本周内尽快到计财处退还相关费用,调整项目账。逾期未退、未调的,根据七部委的通知,将被记录严重失信和黑名单,责任自负。今后不再报销期刊以外第三方机构开具的任何发票。特此通知。

 

计财处、审计处、科技处

201612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