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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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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说明

日期:2015-03-14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将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至3500元/月,试用税率由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下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缴税金=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350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现举例加以说明:
某学院韩老师,2011年9月10日取得税前工资(应发工资减去扣除的相关费用)收入3490元,9月15日取得审稿费1000元,9月月20日一次性取得课时费2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工资
应纳税所得额=3490-3500=-10
不足上税标准。应缴税金=0
2.9月15日发放审稿费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490+1000)-3500=990元
应缴税金=990*3%-0=29.7元
3.  9月月20日发放课时费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490+1000+2000)-3500=2990元
    应缴税金=2990*10%-105=194元
4.本月应缴个人所得税金=194-29.7=164.3元
我处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布在主页上(点击计财处主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请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建议:中秋节、国庆节将至,请各单位发放福利时,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


                      石河子大学计财处
                       2011年9月6日